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公开的不涉密,涉密的不公开。
第四条 我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报办公室审定确定是否对外公布,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公布。
网站公开发布的其他各类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采集并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网站上发布。重大、重要信息须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网公布。
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涉及城管局的重要信息、通告,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涉及违法查处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