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
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 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
察局制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评议。具体评议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必要时由有关单位组织民意调查; 特邀评议采取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