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我区所产生的信息主动公开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其他视情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各处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向该信息机关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应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