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充分吸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理顺我市机构改革后各级政府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仍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急需加强。各区和管委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难以满足辖区环境应急全程、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是环境应急能力急需加强。我市环境应急专业人才欠缺,应急装备匮乏,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在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能力有待提高。
三是环境应急机制体制急需完善。我市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四是环境应急监测任务更加艰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我市正大力推进自贸区(港)建设各项工作,各类环境风险不断增加,为保障全市环境安全提供技术支撑的环境监测与应急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
五是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上重视不够,没能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也未建立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针对目前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严格落实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落实好各项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我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大力加强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
(一)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完善监管网络,确定监管重点,加大辖区企业事业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坚决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预防污染事故,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大力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对环境安全的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定期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特别要加强江东新区、永庄水库及龙塘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狮子岭工业园、药谷工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等园区内重点企业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集体活动、特殊气象条件等重点时段的环境风险防控。将我市环境风险源单位的风险防控措施、监测预警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等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行政办公区、机场、高铁、码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周边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全市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均应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每年各区政府均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三)大力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办字(〔2012〕88号)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报送时效。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
(四)大力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海府办函〔2019〕301号)的要求,在认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预案体系。加强预案动态管理,规范预案的编制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2020年 12月底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分工,完成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工作,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大力加强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充分调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环境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反应迅速、协同高效、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合力。
(六)大力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将环境应急演练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的重点之一,制定明确的环境应急演习计划,重点推进沙盘推演和无脚本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单项演习、联合演习和综合演习,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大力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七)大力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大力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要切实改善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和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依托非政府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八)大力加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海口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海环自字〔2019〕14号)的任务分工,建立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要素环境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对环境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和综合评估,发现环境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预警信息。
(九)大力加强环境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将环境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对各类应急基础设施和物资进行统筹整合,在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现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体系,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全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海府办函〔2019〕301号)和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调动有关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到统一指挥,部门联动,依法办事,科学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积极组织恢复与重建。
(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与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舆论应对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回应舆情,做好线上线下舆论引导工作。
六、大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协同推进;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做到领导明确,责任清晰,工作落实;要明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
(十三)严格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见附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海府办函〔2019〕301号)的要》求,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因管理不到到位、应对不力而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辖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十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海府办函〔2019〕301号)》,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能力,提高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海口市相关责任单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口市相关责任单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各类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舆论引导工作。
三、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涉事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涉事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力度,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置。
四、市发改委
(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项目业主做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做好我市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的统筹、调拨和储备工作。
五、市财政局
(一)统筹安排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经费支出,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六、市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建设环境应急联动指挥平台或提供全市应急指挥平台接入口,辅助联动指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三)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五)协助发布海洋预报和灾害警报、海洋灾害预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七、市公安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射线装置失控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线、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依法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卫健委
(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按照规定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涉医疗废物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四)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及放射性诊疗的辐射剂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九、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疏散和应急搜救、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消洗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十、市科工信局
(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工业品、工业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核技术利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辐射安全事故。指导、督促我市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以下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5.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工作,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十一、市交通港航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组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我市交通运输类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职责,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确保不发生因危险废物超期存放导致爆炸等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三)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部门和联系铁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市水务局
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城乡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一)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加强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农药、农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
(二)指导农业核技术利用污染防治工作,防范涉农业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事故。
(三)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海口海事局负责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
十四、海口海事局
(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
(二)对在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三)负责所辖水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的警戒及船舶交通管制等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十五、市资规局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勘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负责全市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参与陆源或海岸工程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评估。
(四)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市园林环卫局
负责环卫设施的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故时的指挥处置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一)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危险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行业的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分析菜、蛋、矿泉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状况,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控。
十八、市林业局
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及湿地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及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物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森林及湿地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食品、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防范因受污染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依法采集包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约束管理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积极防范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二十、市气象局
(一)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二)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技术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区域的分析工作,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二十一、市市政局
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城镇燃气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二十二、市住建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二十三、市旅游文体局
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旅游产业园区和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四、市人社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二十五、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受灾地区低保、特困等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十六、市国资委
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以下环境应急管理主体责任: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5.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6.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十七、市教育局
(一)组织指导所监管教育机构将环境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根据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组织实施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预案。
二十八、秀英、龙华、琼山、美兰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一)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区内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定职责,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要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做到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清晰,检查督办有力,任务完成及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核内容。
(二)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 工程。
(三)组织辖区有关部门系统地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辖区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围绕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环境应急能力匹配度等方面,强化应急措施,切实消除辖区环境风险。
(四)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附件: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