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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4-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海府规〔2024〕7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府规〔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 89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5 日



                                     海口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海南省 11 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会、花会、节庆、美食节、庆典、促销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对群众自发聚集类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场所相应的安全事项,在市、区政府的统筹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条块结合、行业牵头、市区分级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牵头加强所属行业领域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旅文、商务、人社、民宗、民政、应急、交通、住建、城管、综合执法、卫健、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宣传、信访、科工信、水务、国家安全、气象等有关部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据许可权限督促属地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牵头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现场平面图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联络方式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人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票证样板。
   (七)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八)车辆停放、疏导等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十一)现场安保人员培训计划。
   (十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据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等国家标准要求规划、设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结合活动场地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制定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十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专业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设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审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方可实施。搭建过程委托监检机构(或专家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出具《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过程监检报告》。临时设施验收由承办者牵头组织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临时设施验收应当通知住建部门派员到现场检查指导,验收组在对临时设施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基础上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临时设施验收报告。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
   (四)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销售门票,并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九)核准工作人员身份,严格控制证件发放数量和范围,安排人员进行验证。
   (十)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资、经费的保障。
   (十一)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火活动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广播、显示屏、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完善交通指示标志和交通保障设施,提供必要的停车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容量和指引,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提供现场安保指挥部(所)、应急安保力量备勤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水、电和设施、设备保障。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七)保障办证、售票、验票、排队、领取物品资料等区域有足够的缓冲空间。
   (八)提供应急疏散场所。
   (九)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指导监督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七)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指挥疏导、交通秩序维护和指挥观众停放,指导主办单位制定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周边车辆停放信息并指导主办单位做好活动停车场及周边区域停车规划。
   (八)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九)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安全监管,督促做好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安全检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市公安机关牵头建立海口市大型群众性活动联席会制度,并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由各区和旅文、商务、住建、交通、城管、综合执法、卫健、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宣传、信访、气象等部门组成;建立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信息收集汇总、指挥调度、风险研判防控、突发情况处置联动机制等,研究解决
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旅文部门牵头做好演唱会、音乐会、体育比赛等相关大型旅文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快速反应机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活动主办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提供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强旅馆、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大型演出场地进行联合动态监管,形成《海口市大型演出场地名录》。《名录》需在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商务部门牵头做好商品展览、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活动主办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提供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大型人才招聘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公益慈善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活动承办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牵头应急保障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准备工作,活动期间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七)交通部门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公交运输单位做好公交运力保障。
    (八)住建部门配合活动举办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活动中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指导承办方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临时设施搭建工作,协调专家对搭建方案进行论证。指导承办方聘请具有舞台监理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设施搭设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聘请具有舞台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临时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临时设施验收时,住建部门要到场检查指导承办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或行业专家对临时设施施工验收组对临时设施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城管部门负责整治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城市环境,指导临时性悬挂物、指示标志的设置;负责对活动现场周边进行巡查,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流动商贩等进行规范管理。
   (十)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疫情防控、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
管理。
   (十四)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工作。
   (十五)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活动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六)科工信部门负责协调三大运营商加强活动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十七)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活动期间供水保障工作和城市排涝工作。
   (十八)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涉及活动相关的气象和灾害信息。
   (二十)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进行巡查,依法依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一)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水务、供电、城管、民生燃气、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活动期间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并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受理后并实施安全许可。
    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直接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 1000 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区公安机关评估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包括组织、协调、保障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与预计公开向社会发放、销售的证件、门票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场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固定座席计算;场地无固定座席的活动所容纳人员数量按现场有效使用面积人均 2 平方米计算(现场有效使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除去现场缓冲区域各类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按预计参加人数在活动举办日的 20日前向相应的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报材料目录: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流程、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以及观众座位数量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四)承办者或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单位不具备承担安全责任能力的或采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确保活动安全进行的。
   (五)举办活动的场所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证件和门票进行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承办者应当对门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采取防伪措施,并在活动举办现场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第十九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活动举办日的 5 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活动举办日的 5 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变更、取消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交通事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旅文、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协助安全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或是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责成承办单位或会同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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