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8 年10月10日公布的《海口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2018年 10月修订)》(海府〔2018〕108号)。
今后我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遵照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府规〔2022〕5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8 年10月10日公布的《海口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2018年 10月修订)》(海府〔2018〕108号)。 今后我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遵照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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