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2016年 2月7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二、2014年 7月14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修编)的通知》(海府办〔2014〕1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