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将《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府〔1993〕11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阶段性工作结束之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全体适龄农村公民为对象。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和个人储备及家庭养老相结合。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投保年龄
第四条
本市农村户口的公民为保险对象,包括务农务工经商及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医生及其他各业劳动者。
第五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的年龄为起点,一般为20周岁,满60岁停止交纳。条件允许,也可从 1岁起投保。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本市保险。
第七条
本地农村各业人员,不分务农务工经商,实行同一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章保险费交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含国家让利)。个人交纳的保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保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月交费标准为4、6、8、10、12、14、16、18、20元九个档次,一次性投保标准起点为 1000元,最高不限。乡(镇)村、乡镇企业,个人可选择交费的标准档次。
第十条费。
第十一条等享受。
乡镇企业的补助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在职工交纳的基础上,予以补助,集体补助不能超过50%,不投保者不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二条
个人或集体可以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申请,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或企业为单位,各类人员平
投保对象可以补交保费,个人和集体也可以预交保由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批准,变动交纳档次。
当遇到各种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或集体无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申请,由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按补交标准自愿补交。
服刑者停交保险,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第十三条交纳办法:按月交纳者,必须在每月五日前交清;按季交纳者,在每季第一个月五日前交清;按半年交纳者,分别在一月份和七月份底前交清;按年交纳者,必须在第一个月底前交清。转帐或现金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
个人保费和集体补助在规定期限不能缴齐者,按月加收滞纳金。仍不缴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养老金给付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领取标准。变动交纳档次和中断交费者,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总金额合并,重新计算领取标准。
第十六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投保人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
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继续领养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七条
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招工,提干、考上大中专院校者,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规定的社会保险体制,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
第十九条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保险管理、承办、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宏观指导、协调关系,制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市民政局)为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付、建档等业务,并指导乡镇开展工作。
各区设管理处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各乡镇设养老保险管理所,负责收发保险金、记帐建档、及其他日常工作。
管区或村设代会办员,由村会计,出纳兼任,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用的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由民政、体改、财政、计统、农委、银行、审计、计生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章基金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统一管理。市设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保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乡镇建立分帐,管区或村和企业建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村、乡、市三级管理。承办机构对投保人发给保险交费
凭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债券和参加银行保值储蓄。
第二十五条市、区、乡(镇)养老保险办公室、管理处、管理所需管理费用,在开办初期由市、乡(镇)财政一次性拨给开区、办费,以后人员经费由财政开支,业务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管理费从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二十六条
市养老保险办公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基金收支积存及运用等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借、挪用、侵占。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养老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汇集、运转、资金收付帐册、票据,都不计征税和附加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印发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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