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总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和汇总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省人民政府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共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1.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络申请、传真申请、信函申请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内容。
3.对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正在办理延后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同时,对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非本机关公开、不存在等政府信息的数量进行分析。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件数,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件数。
2.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包括法院判决维持件数、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件数、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判决变更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法院判决维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4.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