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研究室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界定
1.凡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部予以公开;
2.单位人事调整的有关信息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原则上应予公开;
3.政府业务性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泄密、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原则上不予公开;
4.其他文件、资料,依申请并经保密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二、信息公开流程
信息公开遵循“分步审核,统一公开”的原则。
1.在发文单上增设“可否公开”和“内容概述”两个栏目,由拟文处室在起草文件时一并填写,按程序呈送审签。
2.“可否公开”栏目应明确填写“公开”或“不公开”。如“公开”,应在“内容概述”栏内为该文件撰写50字左右的概述;如“不公开”,应在“内容概述”栏内简要陈述理由。
3.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在审核、处理文件时,应注意审查“可否公开”和“内容概述”两个新增栏目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如认为不正确,应退回文件起草处室改填或与有关处室协商另行处理意见。
4.全部审签程序完备后,办公室应在文件印发前再次进行核对把关。对属于“公开”的文件,应制作该文件的信息公开目录,并上网公开;对“不公开”的文件,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核对把关中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文件起草处室联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室办公室为我室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归口受理和受权答复处室;其他处室应协助做好受理与答复工作。
三、保密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1.成立研究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包括信息公开审核在内的保密审核工作。
2.市政府研究室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归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3.对某项政府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有关处室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该项信息。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