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各处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室各处室工作人员。
三、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权责统一;4、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室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
(四)在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 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处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