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布的一致性,避免信息发布发生混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机关时,应与其沟通和确认。
第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发布信息,本室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信息。
第三条 对不同机关拟发布的同一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对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室办公室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布的一致性,避免信息发布发生混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机关时,应与其沟通和确认。 第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发布信息,本室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信息。 第三条 对不同机关拟发布的同一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对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室办公室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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