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3年11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规定》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高标准制定和落实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强调,要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近年来,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整治范围和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目前,国家、我省没有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机制,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广大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同时,还参考了龙岩市、肇庆市、眉山市、济宁市等地的法规。
(二)《规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 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园林环卫局制定调研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完成了市内和省外调研、起草《规定》初稿、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工作,起草形成《规定》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形成了《规定》草案。2023年5月9日《规定》草案经十七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会同城建与环资工委将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区有关部门,部分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前往大万村、昌学村、保明村、东和村,对我市村庄规划、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在长泰村、尔裕村与部分省、市、区、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对话榕树下”,面对面听取来自基层一线的立法诉求。依托琼山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联络站书面征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在认真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法规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10月24日,市委常委会听取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法规草案修改意见。10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11月24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三、《规定》是如何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范围和基本原则的?
答:在立法中规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整治的内涵与外延,有利于形成全面系统整治的统一认识。《规定》一是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村庄规划管理、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科学确定了整治范围。二是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与现代产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二条、第三条)
四、《规定》对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责任体系和多方参与投入机制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点多面广,涉及整治的主体和领域较多,建立整治的工作责任体系和多方参与投入机制,有利于理清职责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规定》充分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系统性、综合性,一是明确市统筹协调、区组织实施、镇属地管理的工作责任体系。二是规定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分工协作机制。三是要求市、区政府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和考核机制。四是提出建立财政投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五、《规定》对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要厘清政府干和农民干的边界,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规定》多措并举,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对影响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监督和教育。二是要求村民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整治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三是明确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四是规定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五是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居环境整治义务监督员,并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实行激励手段,激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六、《规定》在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基础设施及农村厕所建设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立足我市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接受程度,在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基础设施及农村厕所建设方面作了以下一些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人居环境整治目标、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健全管护机制。三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推进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加快建设旅游公共厕所。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七、《规定》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方面规定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一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人口密集且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取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支持村民委员会对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鼓励村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峻,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二是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分类处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外运处理量。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责任人及其在责任区域内的垃圾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建立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是规定了清洁村庄环境,清理私搭乱建、残垣断壁,清扫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清除杂物、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有序等措施。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明确农村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架和管线的规范设置要求,规定经营者对杆架和管线的定期维护和整改、清理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
八、法规对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增强法规的实效性,《规定》明确禁止实施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并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一是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规定罚则。二是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规定罚则。此外,明确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