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
为规范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主体
在《实施细则》中将实施主体分为四种情形:
- 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列支范围内业主一至五名业主组织实施;
- 发生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上述实施主体未及时处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
(二)关于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1、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实施主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为:提出使用方案→进行预算→公示使用方案→表决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拨付首期维修资金资料→审核划转首期维修资金→施工及验收→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款资料→审核划转余额。
维修资金应当分期付款。实施主体申请一次性划转维修资金的,应当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同时,《实施细则》也对申请资料的名称、具体内容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实施主体准备材料,也有利于提高主管部门的审批效率。
2、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发生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实地查勘现场,并当场出具情况紧急的意见,涉及电梯、消防设施向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实地查勘现场,并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同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实施主体可以在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正常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余程序提出申请,其中,施工合同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维修完成后五日内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