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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海府〔2017〕108 号
成文日期:2022-11-25
发布日期:2022-11-25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2-11-25 15:10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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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7〕10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发〔2016〕238 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在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工作量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 2 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用工管理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劳动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互认,规范行业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管。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落实日常巡视检查制度,依托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加强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农民工工资月发放制度、落实建设领域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用工各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规范建设项目管理

(四)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建设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七)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八)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住建、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新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 2.5(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持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认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或者认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 2.5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补齐银行保函额度。

(九)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市不少于 500 万元、区级不少于 200 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协管员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及时采集、录入和审核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等数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季度对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存在欠薪隐患的用工单位发出风险提示,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十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涉嫌跨区域犯罪、影响较坏的,销毁会议账簿、转移财产、暴力抗法的,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四、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发挥专项治理作用,市、区两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查处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市、区两级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本行业的拖欠工资案件,要高效处置。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的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快侦快办;对工程项目中因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等事项引发的劳动报酬争议的,应当引导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市、区两级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范体系。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监控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十六)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备案(审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工商、住建、工会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 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和劳动保障“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要依据《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的主要内容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等。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记入“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窗口建设。完善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系统平台建设,积极与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处置联动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镇(街)延伸。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窗口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争创优质服务窗口。

(十八)加强执法效能建设。增加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区级(含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人员编制 1:2 的比例配备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待遇参照公安交警协管员待遇执行,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接待室、调查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 严格按照琼府办〔2016〕238 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记录仪等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六、严格落实责任

(十九)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积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对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擅自发放施工许可证、引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成立市、区两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人社局、信访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住建局、交通港航局、水务局、国资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商局、工会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 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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