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际航空货运重点航线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口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在《关于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交规字〔2021〕409号)的基础上,结合海口市国际航线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设立海口国际航空货运重点航线鼓励资金(简称鼓励资金)。为规范鼓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资金专项用于海口市重点培育的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鼓励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货运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 鼓励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鼓励资金达到促进海口国际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鼓励标准
第四条 鼓励航线
鼓励资金重点培育3条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结合货源地至海口的航空货运市场实际情况,每条航线回程承运离岛免税商品达到如下标准可以申请享受此项鼓励资金。
航线 |
航班量 |
进港离岛免税商品量 |
总载运商品量 |
海口=巴黎 |
30班/半年 |
75吨/半年 |
900吨/半年 |
海口=新加坡 |
30班/半年 |
150吨/半年 |
300吨/半年 |
海口=米兰 |
30班/半年 |
60吨/半年 |
750吨/半年 |
第五条 燃油联动鼓励标准
以2022年1月航空燃油价格4871元/吨为基数,采取油价联动机制,针对燃油成本增加的部分按月给予85%的奖励。当航空煤油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格100元/吨以上的部分,按每100元/吨上调包机费用550元/小时;当航空煤油基准价格下降幅度超过基准价格100元/吨以上部分,按每100元/吨下调包机费用550元/小时。
计算公式:(当月油价-4871-100)/100*550元*飞行小时*85%
第六条 离岛免税商品回程货量鼓励标准
给予海口重点培育的国际精品货运航线,回程载运的离岛免税货物量10元/公斤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上限
每条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5000万元。可重复享受省级航空货运补贴奖励。
第三章 鼓励资金管理
第八条 鼓励资金管理单位
(一)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鼓励资金的材料,拨付鼓励资金,跟踪评价奖励资金使用效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鼓励资金,并及时下达给市交通港航局。
第九条 鼓励资金结算依据
(一)燃油联动奖励,依据国家发改委每月公布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测算。
(二)离岛免税回程货量依据机场货站提供的货量明细或者是航空货运单、海南离岛免税经营主体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鼓励资金结算方式
国际精品货运航线燃油联动奖励和离岛免税货运量奖励按半年结算。自2022年9月1日以来新开或增频航班开航之日起,航线运营半年后,奖励申请单位可以向市交通港航局报送奖励申请材料。奖励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奖励申请书原件;2.燃油联动成本、离岛免税回程货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鼓励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开通国际精品全货机(含客改货)航线的企业,应当将2022年9月1日以来新开或增频的航班航线信息(包括执飞航线、机型、飞机所属航空公司、时刻、计划班期、开飞日期等)向市交通港航局书面报备(注:本办法正式印发期间已开飞的应补充报备);未经报备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二)鼓励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隐瞒、虚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取应由其他单位享受的补贴,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伙串通虚增多领补贴。对违反鼓励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按本办法享受鼓励资金的资格,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鼓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交通港航局会同海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范围为自2022年9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