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行业信息,提高海口市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和提供行政服务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海口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海口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实践而制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
(一)与烟草专卖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
(三)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状态查询、办理结果等服务资源;
(四)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五)违诺违纪的投诉咨询通道,责任追究办法,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六)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本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必须经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内部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如下:
(一)各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价格信息,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人事任免情况;
(四)局内部事务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本单位对内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单位将采取两种信息公开方式。其一是主动公开方式,其二是依申请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海口市政府网站和海南省烟草局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
(四)以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实行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本单位内网平台上和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行政服务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烟草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烟草专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烟草专卖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
(五)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烟草专卖资格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自以上事由消除之日起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禁止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严格遵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价格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各科室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