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专卖许可信息的权利,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为目标,遵循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责令改正行政不作为行为的;
(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违背了真实性原则,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责令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
(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违反程序性规定,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责令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
(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违反收费规定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对投诉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 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做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更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更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