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受理、程序规范、客观真实、反馈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受理、登记、审批、承办、保密审查、督办、回复、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 市局局长:负责市局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研究处理和决策。
(二) 市局分管局长:负责市局一般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研究处理和审批。
(三) 市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初步审批。
(四)市局办公室相关岗位: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和反馈,负责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登记、督办。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受理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公开,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申请表收集整理,并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簿》,包括时间、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主要内容、联系方式等。申请提交时间。受理人员告之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要求留下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登记结束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应当确定承办部门提出转办意见,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转出。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交分管局长进行批办,确定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接到申请表和批办意见后,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是否依申请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六)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将依申请事项办结情况、办理结果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同意,办结;审批不同意,返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或告之申请人不同意理由。
第十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督查督办工作流程进行督查督办。从受理到回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期限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办理完毕的申请单应由承办部门将书面答复一份交给申请人或通过网络传递给申请人,一份交由办公室备案。相关岗位人员可按照申请表上申请人提供的回复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完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于次年1季度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府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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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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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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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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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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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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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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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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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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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公开审批 |
信息产生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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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小组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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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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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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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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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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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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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它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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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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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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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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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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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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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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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的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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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 □ 纸 面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信息编号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