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局各部门不得公开和禁止上网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基本信息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及信息。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局内部信息。
第八条 局各部门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部门具体办文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部门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公开。
第十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门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局网络管理员负责上网公布。局网络管理员还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出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按规定上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招待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局党组行政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保密审核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办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