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人员是指从基层单位借用到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帮助工作,且借用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的员工。
二、各部门原则上在编制空缺、严重缺员或有重大专项工作的情况下,经征求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意见,方可借用人员。
三、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工作,严格控制借用人员。
四、各部门借用的人员须政治坚定、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工作。
五、各部门借用人员的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期满后,由人事科书面通知借用部门和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如需继续借用,由借用部门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六、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借用人员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人员。
七、借用人员审批程序:由借用部门填写《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借用人员及所在单位、借用部门同意,人事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分管人事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人事科根据领导批示发出借用通知。
八、借用人员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借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局(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二)借用人员的用餐、住宿、差旅执行市局(公司)相关规定。
(三)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十、本规定由市局(公司)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借调(借用)管理办法》(海烟人〔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