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成果,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确保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辖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二)信赖保护原则。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三)强化监管原则。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降低市场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办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九)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内;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及政府命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原则上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除法律法规禁止设置需要撤销外,要灵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落实规划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划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海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海烟专〔2015〕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