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二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三项 海口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项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五项 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在省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制度 |
组织、制定全市适用的专卖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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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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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局直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理性审查、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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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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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专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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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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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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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内部监督管理,查处全市系统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
做好卷烟体外循环专项治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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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系统各单位内部专卖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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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违法行为 |
发现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立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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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案件移送,同时报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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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使用涉烟标识牌等破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及时向城管部门通报,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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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联合交通部门对涉烟货运站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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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品的烟草制品,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品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职能管辖规定移交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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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规、监察等部门完成案件卷宗检查、许可证卷宗检查、行政复议事项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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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打假、打私和烟草市场的清整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依法对持证户进行日常市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填写法律文书、进行证据保存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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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卷烟市场的无证经营户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向工商部门通报无证户情况,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无证户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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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工作部署和市局专卖时点工作需要,联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专项市场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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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12313行业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及时接待和处理各类举报投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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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片区各市县的专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与指导,严格依法执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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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范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省局部署,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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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全市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停业、复业、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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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证经营的零售户进行常态监管,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行为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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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片区县级局的许可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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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办省局、国家局及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
承办省局、国家局及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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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查处涉烟违法行为 |
市烟草局 |
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卷烟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并根据职能管辖规定,及时进行案件移送 |
《烟草专卖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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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对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品的烟草制品,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品标识等特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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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对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涉烟重大案件,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案件移送 |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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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3日,接线人举报,称在海口市丘海大道罗牛山汽配城好运物流内有人托运大批卷烟。接报后,我局专卖稽查支队立即联合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大队干警赶往好运物流,经依法出示证件、实施检查,当场在物流门口一辆大货车上查获刚卸下的标有“美的榨汁机”字样的黄皮纸箱包装的涉嫌卷烟:利群(新版)100条、软牡丹600条。我局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职能管辖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该局于5月11日受理此案。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海口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局及下辖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明晰;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定性是否准确;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程序是否合法;
(10)材料是否齐全;
(11)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4.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将以本单位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与案件合法性相关的内容提出同意或建议修改、补正、移送等审查意见;
(3)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留存审查工作底稿;
(4)研究梳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总并向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法规部门汇报;
(5)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专卖执法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2)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收到并确认送审资料后,填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登记台帐》。
(3)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故不能按期审查完结的案件,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专卖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4)对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6)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二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为全面落实《加强全省烟草行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海口片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完善专卖执法队伍考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局及下辖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专卖执法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各专卖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审批)案卷。
3.监督检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根据案件登记表对评查对象的执法案卷(含行政许可案件),进行随机抽取,并开展评查,市级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具体标准。
(2)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专卖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进行评查。
(3)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应当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实际。
(4)被评查单位应主动配合专卖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案卷评查应当严谨公正。集中评查时,评查人员不得参与自己所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交叉评查时,应避免评查人员相互评查对方单位的案卷。评查人员应将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名。
5.监督检查程序
(1)案卷评查负责人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
(2)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所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在整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
6.监督检查处理
(1)评查工作结束后,案卷评查负责人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分析专卖执法工作情况,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年度评议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组织案卷评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案卷评查的单位,或不按要求提供案卷目录、案卷卷宗或其他资料的被评查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
第三项 海口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和监督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烟草行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级下辖行业单位内各专卖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各级专卖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违法或不当时,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
(1)及时、公正、公开;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5)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4.监督检查措施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查证属实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专卖行政许可、专卖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以及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4)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6)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7)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8)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9)截留、坐支、挪用罚没物款的;
(10)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2)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0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3)市局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调离专卖执法岗位;
(4)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第四项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对下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局及下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各市县局是否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3.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案件审核、复核、审批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案件审理员或案件卷宗评查人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当事人申诉的,接受申诉的单位应及时安排专人调阅卷宗,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对发现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链缺失或者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及时汇报。
(2)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所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在整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
5.监督检查措施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卖、法规等部门负责对全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自由裁量失当的,应当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告诫;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对下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及管理工作的事后监督和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局及下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
2.监督检查内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管理方式、服务措施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后续监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对零售许可证入网、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非法经营、法定退出事项等后续监管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4)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停业、歇业等后续申请依法依规办理情况;
(5)依法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检查措施
海口市局将各市县局稽查大队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专卖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各级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奖惩制度。
6.监督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申请等许可证后续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延续许可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许可退出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许可证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在许可证退出处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手续,导致无证供货等出现后果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导致辖区许可证管理秩序混乱的,或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违法经营、退出事项长期存在而没有及时发现处理的,或被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发现、举报或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制订说明
一、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烟草建设,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公开权责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形成“依法、高效、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制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涉烟法律法规,参照海南省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进行初稿编制,征求各部门及领导意见后进行修订后予以发布。
四、拟重点解决问题
(一)明晰海口市烟草专卖局部门责任。
(二)明晰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不断强化完善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机制,规范正确权力行使。
(四)明确烟草专卖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服务职能,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遗失或损毁后,可携带遗失或损毁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许可证补办。 |
市政府服务中心烟草窗口;专卖管理科 |
68522117 68607539 |
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办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市政府服务中心烟草窗口;专卖管理科 |
68522117 68607539 |
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业申办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市政府服务中心烟草窗口;专卖管理科 |
68522117 68607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