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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820535-7/2022-0098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20日
名  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010000YC-XK-00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

行政许可

46010000YC-XK-000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3

行政许可

46010000YC-XK-000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4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1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5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2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6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3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7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4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8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5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9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6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0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7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1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8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2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09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3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0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4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1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5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2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6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3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7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4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8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5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19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6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0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117

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销售走私卷烟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1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201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2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202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3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203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4

行政处罚

46010000YC-CF-0204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制订说明

 

一、 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烟草建设,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公开权责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形成“依法、高效、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制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涉烟法律法规,参照海南省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进行初稿编制,征求各部门及领导意见后进行修订后予以发布。

四、拟重点解决问题

明晰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职责权限,依法公开权责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形成“依法、高效、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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