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金融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联系中央驻琼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协助中央驻琼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三)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工作。
(四)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开放模式。研究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自由便利的政策体系和政策措施。
(五)研究分析国家、省有关金融政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六)承担属地金融服务责任,协助省金融监管局监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以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机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场所)的风险处置。
(七)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责任,牵头负责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建立与省金融信息共享、金融风险处置、业务工作联系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口市维稳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促进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指导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基金设立等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工作。
(九)推动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扶贫等普惠金融工作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金融的政策方针,协调推进国家、省对海口绿色金融的政策支持,推进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工作。
(十一)配合推动全市金融人力资源开发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