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务会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会议实效。
第二条 局务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机关有关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全市金融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拟由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四、研究局党组会需要协调的有关问题、研究和协调处理金融管理业务和机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听取科室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研究局重大行政事务工作;
七、审定局年度经费预算,资产购建和处置,及 3万元(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
八、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组成成员有: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局务会程序:
一、议题提出。局长、分管局领导提出议题;局机关各科室上报的议题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局办公室受理议题,并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作出安排,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审定。
二、局务会准备。局务会材料由提出议题的责任科室准备;局领导提出议题的,由局领导交待有关科室准备。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局务会材料至少应在会前 1个工作日送参会人员研读,确实无法送达的,可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会前,各科室要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决定。局务会由提出议题的分管局领导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分管局领导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局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
四、会议记录。局务会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参会人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五、纪要编写。对于重要的局务会议题,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在局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写局务会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局务会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六条 会务由局办公室承办。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通知、局务会签到、局务会记录纪要及印发。
第七条 局务会决定事项以局务会通过的正式文件或局务会纪要为准。局务会决定事项必须落实到有关责任科室,认真执行。
第八条 局务会决定事项的督办,按局有关督查工作相关规定办理。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纪要的全面督办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