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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G70785Y/2022-00038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金融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名  称: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工作微信群管理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工作微信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管理工作信息化新常态,“互联网+”新要求,践行“马上就办”精神,保障金融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工作微信群,是指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在本局机关内推行的以智能手机为载体,以微信软件为集合工具,以一定范围人员为群员,专门用于内部办公即时信息交流的平台。工作微信群主要用于学习交流、通报情况、推广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推行决策、快速反应等事项。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管理工作信息化新常态,“互联网+”新要求,践行“马上就办”精神,保障金融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工作微信群,是指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在本局机关内推行的以智能手机为载体,以微信软件为集合工具,以一定范围人员为群员,专门用于内部办公即时信息交流的平台。工作微信群主要用于学习交流、通报情况、推广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推行决策、快速反应等事项。

第三条 工作微信群群主一般为局办公室主任(因其他工作需要而建立的临时性工作群除外),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工作微信群管理员。

第四条 群主负责组织主题,引导讨论,监督群员发言。群员保持在线,及时查阅、处理有关信息,积极参与交流讨论,落实相关工作。管理员负责群员加入、移出,及时提醒相关群员关注回应相关信息、落实相关工作,做好工作微信群日常信息保密宣传、监督工作,根据群主指示及时发布通知、通告。

第五条 工作微信群一律实行实名制。除群主同意变更、扩大群员范围外,其他群员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其他人员入群。

第六条 坚持务实、高效、正面的信息发布原则,重在沟通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工作微信群内可以发布时政要闻,中央、省、市、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局里的工作部署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工作微信群内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内容,不得发布各类小道消息,不得将群内发布的内容进行复制、截图发送到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微信群或互联网,否则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授权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通告,与传统形式发布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工作群成员每天应及时查阅群信息,对涉及内容要及时传达、处理及回复。 

第十一条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对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发布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不得对外泄露工作微信群里发布的通知、通告等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不得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如出现微信被盗用等情形,要及时告知工作微信群管理员,提醒全体群员作好防范。

第十四条 对工作微信群里安排的工作不落实、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批评、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处理突发事件、重要工作和项目等工作需要,需临时建立相关工作群的,需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设立,并向局办公室报备。临时工作完成后,临时工作群应及时解散。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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