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局办公室保密审查,未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局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的,由局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局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局领导意见公开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 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局办公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 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办公室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