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邮政管理局保密规定
(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密工作是指对可能发生的泄密和窃密活动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二条 保密工作原则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第三条 本局保密要害部门确定为局领导办公室。
第四条 坚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等)上传递秘密信息。
第二章 国家秘密范围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三章 定密管理
第七条 定密责任人
(一)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二)应当在本局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
局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三)局主要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1.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八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九条 定密程序
(一)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二)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一般为“秘密”级)。
(三)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如“秘密★5年”)。
(四)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五)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机关涉密人员涉密等级表,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涉密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涉密人员的,限定到科室,由科室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五章 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七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本局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对外披露信息,接待媒体采访,须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经办。
第六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认真做好“三密”文件的收发和登记,并于年终进行整理,该销该存,分类处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拟稿,文稿的拟定者应根据规定准确写出文稿的密级。
(二)印制,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印制,作废的文稿集中按规定处理。
(三)复印,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局领导批准,并按秘密文件管理。
(四)传真,传真发送的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等,统一交保密室通过加密传真机传递。
(五)寄递, 作为邮件发出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信息,由文秘人员从机要部门寄出。
(六)递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七)保管,秘密文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借阅,由局领导批准,由专人收发,并于当天收回,妥善保密,不得携带出局。
(八)归档,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销毁,按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局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八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局应当将涉及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九章 涉密会议及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科室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保密制度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