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对窃取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我局(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省局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窃密泄密案件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保密部门、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未按本规定报告窃密泄密事件和查处结果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对有关机关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机关、单位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局和市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九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省局和市保密局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保密局直接进行调查,局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保密办公室、省局和市保密局在查处案件中,各科室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局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局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工委研究决定)。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科室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