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栏目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保护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栏目中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信息发布前,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敏感工作、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不得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以下信息或从事以下活动:
1.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4.与中央、省市党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5.制作、复制、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6.虚假信息;
7.商业广告或赢利性商业活动的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上网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程序
第五条 所有上网信息在发布之前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拟发布信息全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六条 各科室拟发布的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局办公室信息员统一进行发布。
第七条 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栏目的信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1.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2.科室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对信息是否可公开作出批示。
3.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4.局主要领导负责四级审查。当发布涉及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敏感信息时,由局办公室报省局办公室,经省局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整理造册,存档备查,同时严格填报《海口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后层层审核后发布。审查后的信息,必须认真校对,方可发布上网。
四、责任追究
第九条 局主要领导对发布的信息负总责,科室领导对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具体负责,严格防止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及违法信息上网。
第十条 对因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生信息泄密、内容失实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