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材料
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的,应当向邮政监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生产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种类、生产相应产品所具备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申请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程序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程序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生产国家邮政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产品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邮政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一式两分)向省(区、市)邮政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监制的申请;
(二)省(区、市)邮政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三)对审核及审查合格的企业,邮政市场监管部门通知生产单位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生产样品,并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四)检测部门将产品的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邮政市场监管部门及申请生产的企业;
(五)对审核及审查合格、产品质量检测符合相应标准的申请企业,省(区、市)邮政市场监管部门将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部门;
(六)国家邮政局邮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
三、生产监制证有效期
生产监制证有效期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针对邮政用品用具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2年或3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邮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的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