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总部:
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22年3月3日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制修订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总部企业,向国家邮政局备案本企业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寄递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环保组织、科研院所等专家,组建邮政业生态环保专家组,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审查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注重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包装操作规范实施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寄递企业已实施的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寄递企业对已备案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后实施之日起二十日内再次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寄递企业申请备案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应当提交申请表、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正式文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表和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在线提交等方式提交备案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寄递企业申请备案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收寄递企业备案材料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为企业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退回寄递企业补正。寄递企业应当在七日内补正提交。
寄递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评议。
重点评议审查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加盟企业,提交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与总部企业已备案规范内容基本一致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评议。
第十四条 经审查,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其出具完成备案通知书。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寄递企业应当在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再次提交。
对再次提交备案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前一次审查意见进行核实。确需组织评议审查的,可以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接收备案材料回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拒不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对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进行修改完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约谈告诫。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