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了《快递企业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经2020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20日印发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制度》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快递企业总部由于重组兼并、资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导致快递网络不稳定的事件频发。为稳定行业发展态势,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快递企业总部因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不足而影响邮政快递网络稳定,国家邮政局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制度》。
二、《制度》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5月,国家邮政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了《制度》(初稿)。5月底,就有关内容征求国家邮政局各司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底,国家邮政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快递协会书面征求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的意见。前后共征得来自快递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网民提出的29条意见、建议。8月中旬,国家邮政局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再次征求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意见,邀请主要快递企业、中国快递协会就有关内容进行研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逐条进行认真分析,积极予以采纳吸收,对《制度》予以完善,形成《制度》文本。
三、《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聚焦快递企业总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要求快递企业总部在做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要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国家邮政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制度》不分章节,共计十六条。《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主体、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的类型、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要素和报送要求、国家局采取的措施、法律责任等六大部分。
《制度》的适用主体为第二条所规定的“快递企业总部”,即“两个以上快递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的基本要求为第三条所明确的“快递企业总部做出的经营管理决定可能造成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阻断运营网络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的”适用本制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的类型,即是否存在全国范围内的资费调整或内部派费调整、是否存在收缩服务地域、减少服务项目等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等七方面的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要素包括“经营管理决定的起因、完成评估时的状态、实施前是否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申报或者依法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等八个方面;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要求明确了报送的时间、方式、报送的内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等;国家局的工作措施在第十条予以规定,明确了国家邮政局在收到风险评估报告后,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责任明晰了快递企业总部未按时提交报告或提交报告的内容不完备以及企业在收到风险提示后未作补充评估或补充提交报告等情况时,快递企业总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