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该科室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党风廉政监督员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