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队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所有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定义。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一)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队应当予以受理。
2.本队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队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文,按规定不予提供,本队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本队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队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队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队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队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由本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队不予公开。本队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队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队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队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本队需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队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队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口头申请的受理。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队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队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实质内容审查。
本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队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队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队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队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队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队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队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队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队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本队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队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队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队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队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等)处理、投诉复议及诉讼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二)完善投诉、举报。本队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本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