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更好的防范履职风险,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海口调查队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财务公开有利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内部稳定团结;有利于杜绝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有效执行财经纪律,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重点支出开支情况:如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群团组织活动经费等。
3.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范围。
按照队内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财务公开的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即向社会公开、向海南调查队系统内公开和向本队内全体干部职工公开。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年度预决算情况按年定期公开;重点支出开支情况按季度定期公开;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即时公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公开。
第六条 财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
1.设立公告专栏。在办公区设立公开栏,公开有关内容。
2.网上公开。利用OA办公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等网络媒介,公开有关内容。
3.其他规定要求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
本队财务公开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队内全体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