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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A255127-2/2022-0183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调查队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名  称: 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依法对拟公开(通过市两办、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办公室、综合科在海口调查队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综合科主要负责人为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根据政府信息内容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办公室在OA系统《海口调查队工作动态审批表》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总队内网、市两办、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2.统计数据、信息分析及调研报告由综合科在OA系统《海口调查队统计资料发文单》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总队内网、市两办、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经综合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3.公文类办公室在发文审批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此件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综合科统一对外发布。形成的保密审查文件打印或复印后,由综合科进行保管。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解密之日起确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调查队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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