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依法对拟公开(通过市两办、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办公室、综合科在海口调查队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综合科主要负责人为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根据政府信息内容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办公室在OA系统《海口调查队工作动态审批表》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总队内网、市两办、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2.统计数据、信息分析及调研报告由综合科在OA系统《海口调查队统计资料发文单》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总队内网、市两办、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经综合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3.公文类办公室在发文审批中做出拟办意见(如此件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或队长做出意见后,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综合科统一对外发布。形成的保密审查文件打印或复印后,由综合科进行保管。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解密之日起确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调查队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