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适老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文件>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00817863-9/2020-0117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2
名  称: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02
文  号: 海外规备字〔2020〕1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外规备字〔2020〕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融入国家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布局,加速推动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确保我办 APEC 商务旅行卡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并结合新形势下 APEC 商务旅行卡的工 作要求,制定了《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公布在我办官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 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报我办。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

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我国“走出去”战略,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外发〔2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中方人员。

第三条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四条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五条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我市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如下:

我市国有企业、注册地在海口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办程序如下:

(一)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将申请人材料送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审核。海口市外事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须在现行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下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

(二)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审核。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领事司审批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旅行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遵守我国和有关APEC经济体的法律、法规;  

(二)无刑事案件、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三)因从事与APEC商务旅行卡目的不符合活动而被外方经济体遣返人员,再次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旅行卡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有申办企业硬性标准

1.上年度完成依法纳税。

2.公司需提供10人以内员工过去六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记录。

(二)其他条件

3.企业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具有连续性、可说服性详细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签证等。

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相关申请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留存专卷备查。

第十条 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程序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基本信息表》、可到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官网下载:http://wsb.haikou.gov.cn(以上表格正反两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贴照片之处需贴白底护照标准照片);

(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海口市外事办公室提交申请函。用申请企业单位函头纸打印,法人代表签章及WORD文档。内容含: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员工人数;企业上一年度总资产额、经营状况(营业额)、利润、纳税总额、资产负债率、进出口情况(贸易额);现持卡数量;与APEC经济体的交往情况;申请人负责的具体业务和申请单位审核意见等内容;

(三)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海关报税单、纳税证明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具有连续性、可说服性详细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签证等;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1份,其中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年。身份证和护照原件核查无误后将退还给申请人。APEC商务旅行卡 (有旧卡新办、换卡的需要提供旧卡原件注销);

(七)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复印件及在该公司过去六个月以上的社保清单(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公安局开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证明;

(九)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为申请人申办旅行卡的公函(包括申请人所属单位情况介绍、现持卡数量、申请人简介及审核意见),通过旅行卡网上申请与审批系统将公函及申请人信息、护照、照片等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二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制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三条 换发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破损;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

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复印件);

(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四)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补发旅行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海口市外事办公室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接到提前制卡、换补发卡申请,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制卡。

第十五条 注销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外交部领事司将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六条 旅行卡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三章 旅行卡的领取、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旅行卡领取、保管

     当申办人接到海口市外事办公室的电话或者短信通知后,申办人凭单位开具的保证书向海口市外事办公室领取旅行卡。初次办卡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一)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领用旅行卡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还。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报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海口市外事办公室指导、检查及监督,每半年报送一次用卡情况。如遇APEC商务旅行卡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我办;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企业还须持属地公安局开具的遗失证明或者海南地方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报海口市外事办公室,由我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注销其旅行卡。

第十八条 海口市外事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我办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申办权限的措施并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出入中共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需同时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享有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海口外事办公室本着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契合实际的旅行卡受理服务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有关收费标准在官方网站及办证大厅等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由海口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码浏览
    相关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