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委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委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海口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委办公室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委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委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委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办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科室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按照委公文办理程序运转。委办公室一经接收此政府信息,即视为已经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到重大、敏感性内容的政府信息须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不予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对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