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者: 时间:2022-05-25 14:16:32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 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医保局负责指导市县医保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医保部门配合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为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优抚对象设立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院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开支;
6.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九条 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核拨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代其进行申报缴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财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评价指标。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市县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各市县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暂缓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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