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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起草说明
  2022-09-20 09:11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草拟了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制定《基准表》对于统计管理类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从而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二、制定的依据

 此部分主要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

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由海南省统计局统一起草,并在全省统计系统征求过意见,现已正式实施,我局在此基础上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此部分主要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违法情形分为七种情况,其中四十一条违法情形有五种情况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四十二条违法情形有两种情况:

(一)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处罚分解为较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4个阶次,分别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五种情况:

1、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法数额比例较大或者很大,但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有三种情况: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有三种情况: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差错数额较大的。

2、多表种、多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3、其他依法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行政处罚的。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裁量基准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及时修订。

海口市统计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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