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口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的时间内公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的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统计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