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以坚持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阳光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市统计局及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评议结果要向市政务公开办及时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市统计局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上报整改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公开办选聘和培训。
第七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质监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质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