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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5-04-02 10:55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两次的;二是在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三次的。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即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表号、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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