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办法》中有哪些主要内容?为何要出台该《办法》?其中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对此,省水务厅进行了专门解读。

  问:《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调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也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作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的关键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通过全面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海南营商环境、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些改革举措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问:《办法》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办法》共31条,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为基本框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完善许可权限、减少用水户申请成本,强化征费管理等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明晰管理原则与要求。《办法》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统筹协调、优水优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进一步厘清相关主体管理权限。《办法》落实“放管服”精神,明确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规定了省、市、县级水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的权限,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三)进一步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围绕推动打造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针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明确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压缩了取水许可审查时限,明晰了相关技术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级差和倍率。规定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五)进一步丰富取水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措施。在政府层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库和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监管,同时创新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细化规定了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凸显本省特色。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补齐管理制度短板,为在水资源管理领域推行“极简审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强化“宽审批、严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省水务厅将按职责加强《办法》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减轻申请人办事成本,进一步提高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能力与水平,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水需求。


  问:严格取用水管理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的重要内容。请问《办法》在严格取用水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严格取用水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办法》在《条例》明确的取用水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基础上,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是明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我省全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要求,在专门设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市、县(区),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要求实施取水许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协调联动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明确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四是明确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链接条款——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问:《办法》在落实“极简审批”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围绕全面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精神,从4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满足日取用地表水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等6种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人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是细化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明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等有关管控指标、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三是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规定在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四是压缩取水许可审查时限。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减少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问:下一步将出台哪些政策性、技术性文件支撑《办法》的贯彻落实执行?

  答:下一步,省水务厅将抓紧研究制定以下配套政策性、技术性文件,确保《办法》高效落实:一是研究制定我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确保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明晰细化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流程,为许可实施者和申请人提供更清晰有效的业务指导。三是出台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取水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库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随机抽取名录管理的取用水户、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取水专项检查。四是制定海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化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通过制定印发一系列配套文件,确保《办法》发挥实效,落到实处。

  问:《办法》在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标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二是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季度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

  三是规定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十个方面。

  四是细化了追缴水资源费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追缴其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实际取水量不能确定的,可以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链接条款——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第二十四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

  问:根据《办法》,在申请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时候,应该先办理采矿许可证还是先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如若开发、经营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必须先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公开竞争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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