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的有效管理,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及其他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技术服务、咨询、开发合同,土地征用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合同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单位和第三方利益。
第四条 经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未经审批授权,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合同审签管理
第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交单位有关科室及法律顾问审核;有关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须经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合;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是否会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七条 各科室应按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订。若发现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订,致使合同签订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八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承办合同的科室和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合同对方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经营资格、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等,对方签约人及其代理权限,查看并复印相关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批,并负责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的签订。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方能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晰、准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三)以单位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等营利活动;
(四)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规范使用合同印章,做好用印记录。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三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对象的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对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拟定。谈判后,经办科室拟定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国家或上级相关科室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经经办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后发起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审核。经办科室、法规科、法律顾问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权限对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审核。合同签订前,须经法规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事项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以上合同审核结束后由经办科室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经决定同意签订的合同,由经办人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一起呈报局长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然后到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处加盖公章并写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经局长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业务科室应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对合同进展情况、收付款情况及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出借、领用进行记录,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不得以口头形式进行。合同的变更、解除须经单位负责人(或经单位负债人授权的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妥善应对合同风险,并及时提交预警报告:
(一)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或者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办科室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办科室应当按照有关仲裁和诉讼规则,及时拟定纠纷解决方案,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相关合同纠纷,可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援助。发生纠纷后,业务科室应收集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产品或工程等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四)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合同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原件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并登记,作为合同归档的原始依据。涉及收付款的合同应同时送财务部一份,签订合同科室应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将合同复印件报送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业务科室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备查,建立档案,同时报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经办合同的科室及其负责人为合同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到位,防止违约与诉讼事件的发生。财务科室支付合同款时须以合同作为附件,对资金支付依据和金额进行把关,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八条各业务科室及办公室应定期对上一年度的合同进行整理归档,标好合同名称、合同目录,建立年度合同文件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水务局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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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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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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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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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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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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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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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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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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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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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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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签约各方名称必须为全称,且应与各方公章一致;
2、使用此表需附带合同/协议正本,对方(服务/施工/生产经销单位等)资信、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及制度规定所附材料等;
3、本表作为单位合同用印的依据,并由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