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水务局
海水务函〔2024〕101 号
海口市水务局
关于海口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未验先投项目的通报
各生产建设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开展水土保持验收,是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掌握水土
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控制的重
要基础,也是我局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经水利部系统梳理,自 2019 年以来,全市有 58 个项目已完
工未完成水土保持验收。
已完工水土保持未验收项目已影响到我局日常的监管
和我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强监
管,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
义务,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
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
用”。请相关生产建设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
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将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详见附件)。
逾期未完成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移送执法部门执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
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
水保[2020]157 号)文件要求,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附件:海口市生产建设项目完工水土保持未报验收项目
海口市水务局
2024 年 3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吴雪琴,电话:6872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