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关于减免公园绿化用水水费及排污费的请示》(海世纪园字〔202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一、我局按照《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对贵司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职责;同时根据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9﹞127号)和《关于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7﹞46号)规定,公园绿化用水划入非居民生活用水类,收费标准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类0.95元/立方米调整为非居民用水类1.40元/立方米;
二、根据《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三、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以及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禁止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 予以废止”的规定,贵司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事项不符合文件要求。
海口市水务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翁贤全,电话:68724685)
关于减免公园绿化用水水费及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