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取用其他单位退水的,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是新占用水指标,还是占用退水单位取水许可的指标?

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如该企业仅取用其他单位退水(不包括退水、再生水退入河道,企业再从河道取水的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申领取水许可证范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无需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因此,对于提供退水的单位,如其原取水许可的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其取水许可审批应明确退水具体去向、供给其他企业的水量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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